7.5 气瓶与水箱


7.5.1 储箱的安装、装配、固定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。
7.5.2 易操作性  储箱和附件应安装在易于检查、测试、充装及维护的地方,且保护的中断时间降至最 低。
7.5.3* 位置  储箱应尽可能靠近防护区域或处于其保护区域内,但不应暴露在易受到火灾或机械损伤 的场所,以免影响其性能。
7.5.4 保护
7.5.4.1 损害  储箱应免受恶劣天气、机械、化学或其它因素造成的损害。
7.5.4.2 防护  在可能会出现过多恶劣天气或机械损伤的地方应配备防护装置。
7.5.5 高压储罐
7.5.5.1 标准  高压储罐的制造、测试和标记均应符合认可的国际标准,如美国运输部,49 CFR, 171-190,178.36 -178.37,DOT-3A 的细则(从生成、测试的日期开始生效),3AA-1800,或更高级别 的无缝钢罐。
7.5.5.2 装船前试验  充装过的储罐在装船前应按照认可的程序进行密闭性试验。
7.5.5.3 汇流排式储罐
7.5.5.3.1 多个储罐汇流时,需用专用支架将储罐固定成排,包括方便操作的设施,独立使用的设施以 及称重设备。
7.5.5.3.2 系统应配有自动措施,在任何一个筒体拆卸下来进行维修时,能防止在系统运行时发生泄漏。
7.5.5.4 存储温度
7.5.5.4.1 存储温度应维持在厂商标明的范围内。
7.5.5.4.2 可以采用允许的方式对储罐进行外部加热或冷却,以使其温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。
7.5.5.5 储罐的稳定放置  储罐应采用制造厂规定的支承固定,以防止移动和物理损坏。
7.5.6 中低压储罐
7.5.6.1 储罐应按认可的国际标准进行行制造、测试、认证、装配和标记。例如:现行的ASME 《锅 炉压力容器规范》Ⅷ节;或美国运输部的 49 CRF,171-190,178.36-178.37 ,即其他认可的国际标准。 但符合第7.5.6.3 条要求的情况例外。
7.5.6.2 设计工作压力应符合制造厂规定。
7.5.6.3 第7.5.6.1 的要求不适应于热细水雾系统。该系统压力容器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。
7.5.6.4 每个压力储罐都应配备液位计、压力表及在制造厂规定的阀门处安装的高、低压检测警报装 置。
7.5.6.5 仅在系统工作期间压力才升高的储罐不需要安装高、低压检测警报装置。
7.5.7 存储温度
7.5.7.1 存储温度应维持在厂商标明的范围内。
7.5.7.2 可以采用允许的方式对储罐进行外部加热或冷却,以使其温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。
7.5.8 稳定性  储罐应采用制造厂规定的支承固定,以防止移动和物理损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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